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校企合作项目的建设与管理,促进产教深度融合,保证学校各项校企合作项目按协议落实实施,根据《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校企合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校企合作工作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校企合作项目是指学校围绕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与企事业单位共同开展的建设项目。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三条 科技处是学校校企合作项目管理的职能部门,其职责是:
(一)负责统筹项目建设的相关工作,制订和发布年度校企合作建设项目申报指南;
(二)组织市级以上项目申报,校级项目评审与建设立项;
(三)依据项目任务书,组织项目的进度检查、项目验收和评价,对项目的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及成果推广等工作。
第四条 二级学院是校企合作项目的承担单位,其职责是:
(一)按照文件要求,编制、报送项目申报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支持项目实施并进行阶段性督促检查;
(二)报送本单位项目阶段进展报告,接受由科技处组织的对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的监控、检查和审计;
(三)配合科技处做好项目验收、经费管理及成果推广应用等工作。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是校企合作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其职责是:
(一)按照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根据项目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任务书、项目经费预算;
(二)组织项目建设工作,把握项目的总体水平和项目计划实施进度;
(三)按照批复预算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自我评价项目建设效果;
(五)做好经费使用记录及项目实施过程中所有相关资料(包括影像)的收集、存档工作;
(六)宣传、展示项目建设成果,并积极推广应用。
第六条 教务处针对校企合作项目涉及的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资源库建设、教学改革、学生岗位实习等相关工作,按照校内相应制度进行管理。
第七条 科技处针对校企合作项目涉及的科研项目,按照校内相应制度进行管理。
第八条 财务处具体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协助项目负责人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收支预算、决算审核等工作,加强项目经费的管理和核算,指导、审查项目负责人报销票据和经费使用的合规性。
第九条 教师工作部针对校企合作项目涉及的教师企业实践,负责监督、检查、备案等工作。
第三章 申报与立项
第十条 校企合作项目的申报与立项依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专业建设规划进行,科技处负责项目申报与立项的组织。
第十一条 科技处下发各类校企合作建设项目申报通知,各二级学院按通知要求组织教师申报,根据申报条件进行初审,汇总并签署意见后报送科技处。
第十二条 科技处汇总申报材料,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遴选出校级拟立项项目,进行公示,对于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经学校批准后,正式发文公布立项结果,由科技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编号登记和经费资助。
第十三条 批准立项的校企合作项目要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开展项目建设工作。项目建设内容、预算经费、进度安排、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二级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科技处,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十四条 项目一经批准立项,不得无故中止。对无故不完成建设或自行终止的项目负责人,停止对该项目的资助,三年内不得申请新的项目。
第十五条 市级及以上的校企合作项目按上级文件要求时间申报,原则上从校级校企合作项目中遴选产生,经专家评定后,按要求进行公示。
第四章 检查与验收
第十六条 承担校企合作项目的二级学院,每年度要对所属已立项的各类项目进行自查,并向科技处报送年度建设进展报告,主要内容是:
(一)项目进展情况。
(二)资金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中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第十七条 科技处组织专家对各类项目进行检查评估、对建设效果不好的项目,视情形给予相关二级学院和项目负责人通报或撤销建设项目,同时暂停相关建设经费。
第十八条 校企合作项目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中止或撒消项目等处理。
(一)申报、建设材料弄虚作假、违背学术道德。
(二)项目负责人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建设工作。
(三)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有关情况,无故不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四)项目经费的使用不符合相关财务规定,或违反项目规定与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校企合作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三年,建设期满由项目负责人按时提交结项申请书、项目成果简介和相关支撑材料。对达到验收标准的,学校发布结项文件。
第二十条 对达不到验收标准的,限期进行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整改期结束后再次验收,仍不合格者,按终止或者撤销处理。相关项目负责人两年内不得再申报项目,相关二级学院下一年度在申报项目时名额将被削减。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按照“分类管理、归口管理、项目核算、专款专用”的项目经费管理原则,学校对每个项目经费单独核算,项目负责人应按预算规定的开支和项目进度执行,专款专用,所有项目经费均需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 校企合作项目分为核心型、紧密型、松散型建设项目三种类型,其中:
(1)核心型:满足A类指标,满足B类指标3项,满足C类指标1项;
(2)紧密型:满足A类指标,满足B类指标2项;
(3)松散型:满足A类指标。
具体指标类别及内容定义如下:
序号 | 指标类别 | 指标内容 | 指标内涵 |
1 | A | 企业规模 | 合作企业应是中型及以上企业 |
2 | 具有校企合作专员 | 企业有专人负责校企合作事宜的对接 | |
3 | 实习岗位数量 | 企业实习设备、实习岗位数量能否满足教学的需要 | |
4 | 接收岗位实习学生和就业 | 要有岗位实习学生1人以上(含),每年接收实习学生就业1人以上(含) | |
5 | 接收教师到企业实践 | 教师应向所在教学单位申请,由教师工作部审批,获得批准后进入合作企业参加社会实践 | |
6 | 共建实习实训基地(室) | 企业投入设备、资金、技术等与学校共建实习实训基地(室) | |
7 | B | 接收岗位实习学生和就业 | 要有岗位实习学生5人以上(含),每年接收实习学生就业3人以上(含) |
8 | 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 | 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人才培养模式 | |
9 | 共同开发课程 | 共同制订课程标准、企业向学校提供工程案例、校企共同开发虚拟仿真动画资源等 | |
10 | 共同开发教材 | 共同编写教材内容、共同开发教材配套资源等 | |
11 | 提供兼职教师 | 以教师工作部聘书为依据 | |
12 | 共建校企协同育人项目 | 包括订单班、学徒制班等 | |
13 | C | 接收岗位实习学生和就业 | 要有岗位实习学生10人以上(含),每年接收实习学生就业8人以上(含) |
14 | 共建特色产业学院、技能大师工作室、企业培训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合作平台 | 指企业投入设备、资金、技术等与学校共建产业学院、技能大师工作室、企业培训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 | |
15 | 校企合作纵向科研 | 校企联合申报市厅级及以上纵向科研项目 | |
16 | 企业捐赠设备 | 包括教学设备、图书等 | |
17 | 设立企业奖助学金 | 包括奖学金、助学金、奖教金等 | |
18 | 为企业开展技术服务 | 包括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等横向科研项目 | |
19 | 为企业进行职工培训 | 包括职业资格培训、技能培训等 | |
20 | 其他项目 | 经认定 |
第二十三条 合作项目根据不同类型按以下标准资助:
校企合作项目类型 | 学校资助经费 |
核心型 | 1万元/项 |
紧密型 | 0.5万元/项 |
松散型 | 0.3万元/项 |
第二十四条 凡正式立项的校企合作项目经费管理,按照《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终止、撒销的项目,经费由学校统一收缴,归入科技处统筹。
第二十六条 科技处会同财务处对项目经费的使用行使检查和监督权。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或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可暂缓或中止其经费使用,并提出批评,直至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立项的校企合作项目认定为校级教改项目。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