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技术合同专用章使用管理规定

发布者:发布时间:2022-04-20浏览次数:515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教职员工及各单位(含二级学院、管理部门、教辅机构,以下统称单位)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横向科研活动而依法订立技术合同时的用章使用与管理。

 学校授权科技处为“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技术合同专用章”(以下简称专用章)的实际使用和管理部门,科技处负责人为与专用章相对应的授权代表人,学校出具书面授权书,由党政办公室存档。

学校党政办公室对专用章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专用章的使用管理情况,科技处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记录和材料

第四条 用章流程

(一)用章申请人持已审核通过的合同审批表、合同文本到科技处专用章管理员处办理用章。

(二)专用章管理员应认真核对拟盖章合同文本与对应审核通过的合同电子版文本上所记载内容是否相符,确认无误后方可盖章并加盖骑缝章,同时在专用章使用登记本上登记。

第五条 无特殊原因,合同文本中没有签名和签约时间的,不得盖章。有附件的合同,附件应与合同一起加盖骑缝章。严禁在空白合同文本上盖章。

第六条 专用章由科技处安排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专用章管理员不在岗时,由科技处负责人作为临时用章管理员管理,不得将专用章交无关人员。临时用章管理员除按照用章程序在合同文本上用章外,应在专用章使用登记本的备注处签名。

第七条 所有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本规定使用专用章,严禁未经审核批准擅自加盖专用章。

第八条 专用章发生遗失、损毁、被盗等情况时,应立即向党政办公室报告。

第九条 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科技处负责解释。